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宣政〔2008〕51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宣各单位:
为保证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83号省政府令)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2008年6月11日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二、征收标准
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采用一次决策、分阶段实施的方法。具体阶段和收费标准如下:
1.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期:
居民生活用水0.20元/立方米;工业、行政用水0.3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特种用水0.50元/立方米。
2.污水处理项目生产运行期:
居民生活用水0.4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55元/立方米;行政用水0.7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特种用水1.00元/立方米。
三、征收方式
城市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费征收,根据用水性质,实行分类征收:
1.我市城市范围内由宣城水务有限公司直供的用户,由该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2.使用自备水源企业应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市财政局、水务局配合。
四、开征时间
城市污水处理费项目建设期收费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生产运行期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五、几点有关要求
1.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免缴。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要及时将该费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部用于城市污水厂网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或挪用。市审计、市物价、市建委、市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