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都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四)建立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应经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该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负责人决定。
(五)建立自由裁量集体研究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案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进行集体研究。
(六)建立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人员,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四、适用范围
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
五、主要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含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编制目录。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由具体执行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和编制目录。
(二)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在梳理行政处罚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行政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1.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选择多种行政处罚的,应当确定1种行政处罚。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应阐明不同情况,并相应确定1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拘留期限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应阐明不同情况,并相应确定1个固定的行政拘留期限。
4.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阐明在何种具体情况下执行,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5.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可按相应处罚幅度的下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