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处罚的目的。
  三、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详细归纳本地区、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若干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相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1.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活动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活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活动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和种类、幅度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