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宣政办〔2008〕68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经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10月15日起,对市直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下调特殊医疗个人自付比例。
1.部分需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0%;
2.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20%,取消体内置放材料最高限价规定;
3.取消经批准的外购药品和外出检查个人自付10%的规定;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个人自付比例下调至7%。
二、提高慢性病患者待遇。
1.慢性病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下调至800元。
2.慢性病报销比例调整为85%,其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三个病种的报销比例为90%。
3.增加慢性病病种,将癫痫、慢性萎缩性胃炎、前列腺增生、视网膜黄斑变性、帕金森综合症、肾功能不全、克隆氏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提高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床位费标准。
一级医院15元/床/日、二级医院25元/床/日、三级医院30元/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