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市区缴纳的税收(含个人所得税)。
(6)原体制规定属市级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
2.区级收入范围。
(1)原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
(2)洋河集团的税收仍缴入宿城区国库,苏玻和原属宿豫区但目前在宿城区经营尚未搬迁的企业税收仍然缴入宿豫区国库。
(3)宿豫、宿城区乡镇范围内征收的契税。
(4)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税收按施工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就地缴入各区国库;市财政部门未明确的工程项目按劳务发生地,就地缴入各区国库。
(5)区审计、财政部门对区级企业的混库收入及查补收入。
(6)原体制规定属区级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
3.其他。
(1)市政府决定跨区搬迁的企业,老企业按原属地管理,税收缴入原属地国库;搬迁后新建或追加投资的企业原则上按原属地管理,企业税收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2)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和办法界定征管范围和国库级次。市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入库级次,企业税收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
(二)专项结算事项:
1.省集中返还财力分成事项。以2007年为基期年,从2008年起,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省集中部分(省新一轮体制调整集中口径,不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返还50%。
2.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国税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以2007年为基数,宿城区、宿豫区基数内全留,超基数部分市直、宿豫区、宿城区各分成1/3。
3.房地产、重大工程税收。老城区和市府新区建安、房地产税收统一入宿城区国库,从2008年开始,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市与区按3:7比例分成。市及市以上为投资主体的重大工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统一入市级国库,年终市财政根据各地劳务承担情况给予相应的财力补助。
4.原由各区征收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其他收入、行政性收费等各项非税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外全额留用。
5.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老城区及市府新区范围内的市与宿城区按7:3比例分成,其余区域全额返还土地所在区;市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扎口收取,扣除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老城区范围市与宿城区按7:3比例分成,其余各区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区。
6.从2008年起,市区(不含宿豫区)地税征收经费和国、地税奖励经费实行统一结算制度。市财政局统一与市地税局结算市区当年所发生的征收和奖励经费,与市国税局结算奖励经费。征收和奖励经费按照完成的收入实绩及省市规定的比例确定,超预算部分一事一议。年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区收入情况,在市、区间按比例分担,各区不再发生地税征收经费和国、地税奖励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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