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宿政发〔2008〕98号)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财税秩序,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市区经济,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下同)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好字当头、后发快进、干字为本”的总体要求,推动市区经济财政跨越式发展;强化财政服务和引导经济发展功能,构建市区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市、区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加强财税监管,降低税收成本;健全征管体制,规范财税分配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实现市区财政收入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增长。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科学发展原则。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体制上实行“谁发展、谁受益,谁发展快、谁受益多”的模式,促进市区经济跨越式发展。
2.效益与公平兼顾原则。核定基数,增量分成,保证各地既得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市、区财力同步增长;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3.规范、透明和简化原则。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合理划分各级收入;公正透明测算基数,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简化财政结算办法,科学制定体制调整方案。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划分:市区税收总体按属地征管原则确定征管范围和国库级次。
1.市直收入范围。
(1)市直保留2007年缴入市库的市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收入(建安、房地产企业除外);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移动通讯、烟草、盐业、电力、石油等中央、省、市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市属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用企业的税收。
(2)市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不含宿豫、宿城区所属乡镇)。
(3)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市以上(含市级)为投资主体的重大工程项目所缴纳的税收。
(4)市审计、财政对市区企事业单位查补的混库收入及罚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