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内容结构
(1)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条例》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3)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当公开,参照《条例》执行。
(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见附件1,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见附件3)
3.政府信息收录时限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收录政府信息生成日期的时限要求:
(1)规范性文件只有效力要求,无时限要求(即现行的与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其它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上限为2005年3月1日(即2005年2月28日以后生成的政府信息),无下限要求。
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中信息内容的拟制要求
对政府信息内容的拟制要有统一的标准格式,详见《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规范》。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要求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只提供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不提供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的基本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服务承诺,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含办公地址、电话、传真、E-mail等),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含办公地址、电话、传真、E-mail等);
2.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处理申请的程序和答复方式;
4.政府信息(或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三、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编制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限时操作,扎实推进。
(一)8月10日前,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规范》,各县区、各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准备工作。
(二)8月15日前,召开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对各县区、各部门和各相关单位部署编制要求、统一编制格式。
(三)8月14日至18日,各县区、各部门和各相关单位按统一格式和标准,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