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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各县(区)在整合归并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饲料监察职能、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3.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各县(区)在现有畜牧兽医站增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牌子,畜牧兽医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
  4.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5.加强村级动物防疫人员配备。凡涉农行政村都要配备一名兽医防疫员,重点做好本村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村级兽医防疫员实行聘用制,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推荐,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聘用考核,并委托乡镇畜牧兽医站与村级兽医防疫员签定聘用合同,具体聘用考核办法由各县(区)自行确定。村级兽医防疫人员档案报市农业局备案。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认证,对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聘用为村级兽医防疫员。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县(区)级兽医行政、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统一拨付。动物疫病的监测、强制免疫用疫苗、疫苗冷藏运输、免疫和检疫标识制定、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口蹄疫、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强制免疫的病种注射劳务费,由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专项列支。按照“政府花钱买服务”的原则,村级兽医防疫员的劳务补贴实行按劳计酬,除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实、完善和提高兽医工作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县(区)级兽医实验室和乡镇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诊断、检测和生物安全水平。
  五、加强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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