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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0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精神,结合我市畜牧生产实际及兽医管理体制现状,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执法主体不规范、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推进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提高动物疫病预防和应急控制能力的迫切需要,是科学防疫、依法治疫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理顺管理体制、调整机构设置、转变工作职能、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统一、高效、规范的兽医管理体制,以适应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要求。
  二、明确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推进兽医诊疗等经营性服务走向市场,促进我市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1.加强兽医管理机构建设。市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根据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畜牧兽医机构问题的批复》(宿编〔2007〕50号)精神,在畜牧兽医局内增设畜牧科和兽医科两个行政科室,将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更名为“宿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在市畜牧兽医站增挂“宿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各县(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结合畜牧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兽医管理机构模式设置,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牧政、兽医医政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加强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逐步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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