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六政办秘[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为有利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56号)、《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57号)和《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六政办[2008]55号)等文件,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问题
(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或者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二、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要按照《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57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