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自治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自治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自治法规草案、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长签署命令公布或以州政府文件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州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