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5)其他所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二)核准工作
1.公开摇号
当申请核准家庭户数多于房源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中号的申请家庭以公开摇号方式排出选房顺序,未中号的申请家庭,以公开摇号方式排出该项目、批次递补购房顺序;当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房源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的,为优先摇号对象,确定购房顺序后,再对其他申请核准家庭公开摇号。
2.公示异议的处理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公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公示通过;异议成立的,由公示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家庭。申请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3.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须将所租房屋腾退至原产权单位。申请家庭领取《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前,须书面承诺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腾退出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并结清有关费用。
已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领取《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时,停发廉租住房补贴。
(三)购买标准
1.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作为一户3人以上(含3人)家庭供应标准;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作为一户2人以下(含2人)家庭供应标准。
供应的住房无对应人口申请家庭购买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可选购上一档次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购买小于供应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销售
1.销售单位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代办房地产权属登记或出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相关证明、资料前,须将相关资料送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资金由开发单位设立专户,住房保障部门监督其使用,确保销售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3.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销售单位在销售时,须使用《阜阳×××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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