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采〔2008〕9号 2008年9月1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代理机构的操作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业务水平,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是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操作过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采购项目的质量,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各采购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从大局出发,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业务代理工作。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近两年,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变动频繁,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项目代理的工作质量,甚至出现了投诉现象。各代理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把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作风正的政府采购队伍。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各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以专家费、评审费、赞助费等名义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招标文件售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套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招标会议结束后,应全额返还各投标供应商。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采购单位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处罚,并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将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