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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完善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
  七、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八、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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