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山区县(市)、区和乡(镇)、村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护林员。按照每名专职护林员管护林地1000亩的标准,配备护林员。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发给聘任证书。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
(二)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查处野外违规用火;
(四)报告火情;
(五)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山场托管制。即将山场交给与山场相连农田的农民管理,签订托管合同。通过实施托管制,建立托管农民与护林员、包片干部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物资储备库建设
市级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应储备300人以上物资装备。
县级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应储备100人以上物资装备。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火重点乡(镇)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应储备50人以上物资装备。
储备物资种类包括:防火服、防火鞋、防火头盔、帐篷、睡袋、风力灭火机、油锯、割灌机、二号工具、三号工具、组合工具、铁锹、对讲机、照明设备等。
第十八条 指挥系统建设
市和县(市)、区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一)市级指挥中心建设
1配置1∶5万地形图、行政区域图、火险区划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相图、扑火指挥与兵力分布图、防火设施设备分布图。
2林火监测系统。直接接收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并及时通知有关县(市)、区对异常热点进行核查。
3信息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讯设备(短波、超短波电台、基地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移动电话、GPS火场定位仪、数码相机、普通相机、数码摄像机、采访机、笔记本电脑、通讯指挥车。
4信息输出展示系统。大屏幕投影机;多媒体信息展示系统。
5地理信息系统。配置1∶10或1∶25万矢量地形图、ETM卫星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