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
(三)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四)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五)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备方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六)负责扑火专业队(森林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八)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市和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包县、包片(乡镇)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己行业的特点对所分包县(市)、区和乡镇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防火期内,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8名,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4名。
第十三条 石家庄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大队不少于300名队员;山区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扑火队,平山县专业森林扑火队不少于100名队员;井陉、赞皇、灵寿三县每县专业森林扑火队不少于50名队员;鹿泉、元氏、行唐、矿区四县(市)、区每县专业森林扑火队不少于30名队员。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人员不少于20名。
县专业森林扑火队要以“靠前驻防、重兵投入,强化应急、迅速处置,努力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为原则,在重点区域就近设置驻地。在发现火情后45分钟内到达火场。及时高效处置突发火情,把小火当大火打,确保有火不成灾。
森林扑火队必须配备和储备一定数量的专用扑火器材。县专业森林扑火队要依照扑火队员人数配足运兵车辆。
专业森林扑火队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专业队营房、训练场地、交通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落实扑火队员的“三险”。
第十四条 建立乡级巡逻队。每个山区乡(镇)在防火期间要建立2支以上巡逻队,每只巡逻队5人以上。巡逻队主要担负本辖区的火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