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含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下列用火:
(一)燎地边、烧茬子;
(二)野外吸烟;
(三)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野外烤火、野炊;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七条 每年3月份和10月份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意义。宣传《
森林法》、《
刑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燎地边、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等野外随意用火是违法行为;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扑救火灾的安全避险知识。
各山区县(市)、区在本辖区重要地段设置固定宣传碑牌,在林区公路两侧醒目处书写、更新规范性标语警句,平山、井陉、赞皇、灵寿四县每县设置碑牌不少于40块,书写、更新标语警句不少于100条,鹿泉、元氏、行唐、矿区四县(市)、区每县设置碑牌不少于20块,书写、更新标语警句不少于50条。各旅游景区永久固定性宣传碑牌不少于5块,景区门票上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
各山区县(市)、区和重点乡镇至少要装备1辆载有扩音宣传设备的宣传车,宣传月期间,深入村镇巡回宣传。
山区村庄每村都要制定护林防火的村规民约,建立完善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约束组织“十户联防”组,以签订“十户联防公约”的形式,实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野外火源监督管理农户联保制度。山区村庄每天至少两次进行防火宣传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