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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政发〔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防火,是指除城市市区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全市森林防火总体工作目标:实现省政府提出的“确保森林受害面积小于03‰;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和市政府提出的“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成灾”的目标。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即市长、县(市、区)长、乡(镇、场)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六条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11月1日至翌年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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