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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对原一级开发企业参加竞买公开出让土地的,试行以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一级开发成本抵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让保证金的办法。

  (十二)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取消对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其它许可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三)积极探索定向建购的运作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及合法建设手续的开发企业,可与有意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进行定向建购。定向建购要求开发企业资质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组织购房的单位与指定银行签订职工预付购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持定向建购有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十四)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按照“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快审快批,按时办结。

  (十五)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详细记录企业诚信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实施购房优惠政策

  (十六)凡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的,可享受以下财政补贴: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并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区改造中被拆迁人购买住房,购房价格不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但对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

  (十七)对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按20%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最高40万元执行,贷款最长期限按30年执行。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可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十八)凡在市区投资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市区户口。

  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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