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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石政发[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确保“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进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

  (一)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房地产和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与引导,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二)认真落实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和开发建设年度计划,科学把握土地出让节奏,控制建设规模,保障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

  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三)自2008年9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

  (四)对界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新开工的城中村改造村民回迁房项目,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可先办理缓缴手续,再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五)市区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城建收费可先按应缴金额的30%缴纳,剩余部分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之前一次缴清。

  (六)危陋住宅改造项目中拆除原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提前收取。凡涉及房地产开发应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财政管理,由市收费管理部门一站式收取。

  (八)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区拆迁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九)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的开发模式。

  (十)试行开发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开发企业可根据地块情况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国土部门适时出让土地,有序控制土地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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