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10号 2008年8月11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中炬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1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无论是否取得黄金经营资格,均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