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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10号 2008年8月11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中炬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1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无论是否取得黄金经营资格,均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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