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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十强镇”管理的通知


  二、省 “十强镇”的责任和义务
  (一)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认真执行试点政策及试点工作方案的各项内容,积极参与有关试点工作。
  (二)从本地实际出发,带领全镇人民认真抓好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及农村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及时上报有关试点工作情况和各项统计信息。上报信息必须由镇负责人签报。
  (四)制定并修编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及时将修编情况上报 “十强镇”试点管理部门。
  (五)每年一月底之前向省 “十强镇”试点管理部门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统计报表,每年7月中旬向省 “十强镇”管理部门上报本年度半年工作总结和各项统计报表。
  (六)申报国家综合改革试点镇的,必须具备省 “十强镇”试点资格三年以上且符合国家试点镇条件。

  三、省 “十强镇”申报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吉林省建制镇均可申请加入省 “十强镇”试点:
  (一)镇域总人口在3万人以上,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在6千人以上。
  (二)镇地方级财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GDP总值在2亿元以上,商品零售总额在15亿元以上,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000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且以上各项指标近三年来年递增幅度要在18~20%以上。具体指标可根据全省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三)具有一定产业优势,一定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区位条件较好。
  (四)人口聚集速度快、吸纳能力强,有一定就业空间。
  (五)小城镇建设具备一定规模和水平。
  (六)镇领导班子发展改革及创新意识强,对于试点工作积极性高,勇于承担风险,敢于和善于探索试验。
  (七)申报镇所在的市 (州)、县 (市、区)对试点工作认识高,支持力度大。

  四、省 “十强镇”申报及审批程序拟申报省 “十强镇”的镇,须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各市 (州)、县 (市)关于申报省 “十强镇”的请示。
  (二)所在县 (市、区)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省 “十强镇”的各项政策,赋予申报镇政策支持的意见。
  (三)申报镇简介和综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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