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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十强镇”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十强镇”管理的通知
(吉政发〔2008〕3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 “十强镇”是由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大胆试点,加快发展,使 “十强镇”在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镇居民和农民人均收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政府职能转变、财政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及农村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十个方面加快发展,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强镇,为县域经济发展,解决 “三农”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做出突出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 “十强镇”试点的管理工作,使省“十强镇”的相关制度更加明确、科学合理,依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省 “十强镇”试点工作实际,现就省 “十强镇”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 “十强镇”管理部门及职责省 “十强镇”试点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省 “十强镇”试点工作,组织筹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二)对省 “十强镇”进行考核,研究制定省 “十强镇”试点政策并督办落实。
  (三)对申请进入省 “十强镇”的镇进行考核,提出准入意见并上报。
  (四)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省 “十强镇”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五)研究制定省 “十强镇”试点项目,指导、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为省 “十强镇”发展改革工作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七)指导省 “十强镇”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修编。
  (八)联系和协调国内外有关非政府组织对省 “十强镇”的资金、项目等援助。
  (九)组织省 “十强镇”干部培训、交流学习试点经验。
  (十)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工作衔接。
  (十一)按照 《吉林省小城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省财政厅、建设厅提出年度小城镇专项发展资金安排意见,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各市 (州)、县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负责属地省 “十强镇”试点申报的初审和 “十强镇”的试点工作,帮助省 “十强镇”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负责对属地省 “十强镇”试点的统计资料等信息进行调度、收集、整理和初步汇总,并及时上报。区辖镇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延边州所属各镇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县 (市)所辖镇由县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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