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8〕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贯彻落实好《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事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县政府处于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施的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也承担着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全体会议以及部门工作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明确要求,提高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要求,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一)建立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修订后的《泸州市政府工作规则》,在10月底前完成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工作规则的修订工作,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制度;在2009年底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估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要在2008年底前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更具可操作性。从2009年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和评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修改或废止,继续执行的按照要求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目录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区县政府要在2008年底前选择1-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成本效益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