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或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以及对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
2.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3.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
第十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泸各部队;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设立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的评选和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人员、项目作出评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布,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