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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的紧急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的紧急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不断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促进学校食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质优价廉的饮食,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好学校食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保证学生健康的需要,直接关系到学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学生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食堂必须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管理,提高学校食堂服务质量,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学校食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严禁克扣学生伙食费,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列支学校招待费等不合理开支。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学校法人代表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还必须落实专人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设1-2名专兼职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员(其中一名是校医),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食堂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卫生知识、卫生法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

  学校食堂须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食堂必须有完善的安全制度,与食堂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食堂门窗等各种对外通道必须能上锁封闭;食堂内的食品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食堂必须建立试尝、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必须在冰箱或冰柜中存放24小时。

  全面推行食堂物资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对定点供货单位,必须在全面审核其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及价格等综合指标和经营资质的基础上确定。采购的饮食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坚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选择定点供货单位及采购品种须报学校后勤部门备案。学校后勤部门对自办食堂的饮食物资的卫生和质量负责,对采购的过程进行监控,坚决杜绝腐败行为。对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必须对其采购的饮食物资进行质量和卫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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