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深圳市“9·20”火灾事故教训,现就我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全力以赴做好我市消防安全工作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我市火灾形势仍不容乐观,全市1-9月共发生火灾91起,死亡3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99万余元,火灾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较大幅度上升。其中,火炬化工厂、泸天化集团公司、鑫福化工厂发生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事件,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泸州医学院、泸州玉蝉酒厂发生的3起火灾事故,暴露出我市不少单位仍存在消防安全条件较差、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消防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泸市府发〔2007〕50号)精神,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政府统筹协调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执行机制,完善政府相关部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着力解决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委〔2008〕17号)精神,继续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止隐患“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现象出现。要针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五项消防安全整治。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落实“一条高压线、三项铁规”:凡未经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绝不能遗患成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