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确保我市完成省人民政府《“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任务的关键。为推进各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求各区县于2007年底开展可研和环评、2008年落实资金和业主并动工建设、2009年12月前建成投运,其中叙永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顺延一年,凡按以上进度完成任务的,在考核污染物总量时,其城镇生活污水经生化或沼气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量的事实减排量,提供相关部门印证资料和监测报告,可作为总量核算的依据,欠进度的,这部份减排量不计入总量考核。同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未按进度完成的区县,其区域内建设项目停止匹配市控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按季度进行检查督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于每年7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和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四)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于当年4月中旬、7月中旬、10月中旬将各区县人民政府季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情况报告政府目标办;每年初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告市目标办。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应在1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原因解释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项目核准或批准、暂停环保专项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