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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办法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调查指导方案》(试行)的要求,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印证材料和统计数据逐项核查评定。

  各有关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二)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建立情况、自我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情况。

  (三)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确定原则: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确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既要严格按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执行,又要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分析各区县产业结构差别和在各区县内的市直属企业未按地域关系管理等因素,我市对区县污染物总量考核暂不按排放强度法计算,以环境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其中工业源排放量是重点污染源和非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的总和,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来源于各区县上报环境统计报表经审核后确认的数据,生活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内非农人口数×生活产生系数(化学需氧量县城按60克/人·天、三区按70克/人·天,氨氮7克/人·天)×365天。

  (二)污染物减排包括“十一五”期间实施的工程治理减排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业事业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治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企业及生产装置、设施)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主要是现有排污单位排放达标情况)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削减量。减排量的核算依据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以下简称《核算细则》)。

  第十条 城市污水厂建设作为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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