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任务进行合理分解,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各有关企业要明确主要领导作为总量减排的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各项减排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减排项目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要按照《规划》、《目标责任书》、《企业削减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次年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2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各有关企业要建立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各区县“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依据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下达的,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泸州市的控制量由市统一调配。各区县经济发展中,在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前提下,并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其新扩改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环保局申报排污量指标,市环保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匹配下达。总量考核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因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匹配的总量和因市管企业下放给区县而增加的排放量(指这部份企业下放当年的排放量),引起相关区县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指标变化不计入总量考核范围,其余因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和生活增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列入总量考核范围。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各区县考核年度工业和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不大于基准年(2005年)的排放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