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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办法

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境保护局制定 泸州市政府2008年10月14日以泸市府办发〔2008〕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169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7〕23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有关企业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削减计划》)(泸市府函〔2007〕39号)和《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考核的重要依据是《规划》、《目标责任书》、《企业削减计划》、《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确定,即2010年各区县工业和生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突破以2005年排放量为基数的总量控制指标,并对现有工业污染源逐年削减,至2010年削减量累计为2005年排放基数的10%,市环保局将对各区县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分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考核。各有关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企业削减计划》和市环保局制定的年度削减计划确定,市环保局将对各有关企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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