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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监测办法

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监测办法
(市环境保护局制定 泸州市政府2008年10月14日以泸市府办发〔2008〕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我市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满足环境管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16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指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省、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中属于市环保局监管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环保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占全省污染物等标负荷总和85%以上、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重点污染源和减排企业原则按照属地化管理实施监督性监测,属于市级管理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有环境监测能力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测任务;区县环保局监测能力不足的,暂时由市监测站负责监测或由市环保局指定监测单位监测。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区县管理的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每年抽测不低于10%,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抽测一次。重点污染源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协调配合省环保局完成。重点污染源和减排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共用,不重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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