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境保护局制定 泸州市政府2008年10月14日以泸市府办发〔2008〕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我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报市环保局。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区县环保局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