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区县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级环保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企业可申请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这部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169号)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7〕23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有关企业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削减计划》)(泸市府函〔2007〕39号)和《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考核的重要依据是《规划》、《目标责任书》、《企业削减计划》、《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确定,即2010年各区县工业和生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突破以2005年排放量为基数的总量控制指标,并对现有工业污染源逐年削减,至2010年削减量累计为2005年排放基数的10%,市环保局将对各区县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分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考核。各有关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企业削减计划》和市环保局制定的年度削减计划确定,市环保局将对各有关企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任务进行合理分解,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各有关企业要明确主要领导作为总量减排的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各项减排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减排项目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要按照《规划》、《目标责任书》、《企业削减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次年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2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各有关企业要建立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各区县“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依据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下达的,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泸州市的控制量由市统一调配。各区县经济发展中,在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前提下,并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其新扩改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环保局申报排污量指标,市环保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匹配下达。总量考核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因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匹配的总量和因市管企业下放给区县而增加的排放量(指这部份企业下放当年的排放量),引起相关区县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指标变化不计入总量考核范围,其余因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和生活增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列入总量考核范围。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各区县考核年度工业和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不大于基准年(2005年)的排放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