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我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报市环保局。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区县环保局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进行,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工作,市环保局监管的企业由市环保局直接负责统计。市、区县环境监测站应将污染源监测数据和根据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及时反馈给相应管理权限的环保局。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报市环保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区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环保部公布名单执行,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保局公布名单执行,市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市环保局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生活源NH3-N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NH3-N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NH3-N
其中,城镇COD和NH3-N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系数或实测数据,但须予以说明。若无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统一采用:COD产生系数为地级城市70克/人·日、县城60克/人·日;NH3-N产生系数为地级城市7克/人·日,根据市环保局核定数据进行调整。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市、区县环保局应建立由总量办、监察、污控、监测和统计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负责重点源调查单位排污量的核定,并将经核定的排污量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的基础数据。市环保局在向省环保局上报年报数据前,建立由当地环境保护、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按照排放强度法联合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区县环保局负责用监测与监察系数进行统计数据核算。
企业校核排放量=企业上报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当年减排量×(1-监测与监察系数)
发现减排企业监视性监测结果超标一次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测与监察系数取0.8,二次监测与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监测与监察系数取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