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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泸州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二)每年2月2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本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5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三)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省经委)。市经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百家重点耗能企业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

  七、奖惩办法

  (一)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区(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区(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区(县)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工作措施,限期整改,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或工作不力,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和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和市人民政府。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经委提交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市经委,市经委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和市人民政府。

  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区(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有关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处罚。

  八、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减排办牵头,会同市政府目标办、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泸州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泸州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附件:1.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全市千家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附件1:
  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100%得满分40分,完成目标每减少10%扣减4分,依次类推,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4

1.建立本区(县)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2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8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区(县)生产总值比重上升,3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区(县)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3分;

3.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6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6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行业和领域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1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4.制定机关节能方案并分年度实施,1分;

5.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太阳能、风能等)使用量增加,1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1.严格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其配套法规,1分;

2.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标准指导用能单位配备、检定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惩制度,1分。

小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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