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区(县)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 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统计部门另行印发。
泸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运行质量效益提高,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1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
1.各区(县)人民政府;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市1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及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
的11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四、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县)“十一五”期间节能总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与国家签订的“十一五”年度节能目标、省政府下达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节能指标完成统计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其中,区(县)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及企业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考核对象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五、考核结果
考核计分为节能目标完成与节能措施落实两项得分之和,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计划目标值)、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8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六、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十一五”节能目标和本地实际,确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并于当年3月1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