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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加强我市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泸州市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了切实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劳社发〔2008〕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发〔2008〕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重视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社区作为城镇的基层组织,具有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承担着很多涉及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是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窗口,是落实就业政策,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发展的重要依托。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改善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管理等方面保证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正常运行。
  二、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建设
  各社区都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名称为“XX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本社区公共就业和其他劳动保障各项服务工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需工作人员,按照泸市府发〔2008〕26号文件第二十条的规定配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聘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公益性岗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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