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林盘分类利用方式
(一)利用林盘景观和人文资源,积极发展农家休闲产业。对地处城镇、风景名胜区周边及河流沿岸等生态环境较好、林盘规模较大、传统民居保存较好的聚居型林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开发林盘休闲产业。以村集体组织或社会企业、农户为主体,或村集体和企业共同组建的经济实体为主体,发展乡村休闲产业。在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过程中,原林盘中保存完好、利用价值较高的传统民居建筑物,可由村集体组织收购并用于发展休闲产业。
(二)利用林盘生态资源,大力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对聚居型林盘,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发展适宜小型化生产的庭院经济、反季节蔬菜等特色农业;对一些林地比例大的大中型林盘,可调整和改良林木品种,开展经济林木的种植及其林木加工,发展林业经济。
(三)利用非居住生态林盘保护点林木资源,促进农林产业发展。利用位于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附近的生态林盘保护点,进行适当的景观建设,补充城镇和社区的公共绿地。规模较大、成群的生态林盘保护点,可积极发展经济林木的种植及其相应的农林产业,转变为可创造经济价值的生产型林地。
六、林盘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市建委负责全市林盘保护工作的协调及监督管理,对林盘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房屋整治予以指导。市、区(市)县两级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园林、交通、农业、水务、旅游、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盘保护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是林盘保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将《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规划》中的保护内容纳入相关村级规划。要制定林盘保护工作计划,在2012年底以前全面编制完成县域内聚居林盘保护点的保护性建设详细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林盘保护规划,宣传川西林盘资源特色和价值。同时分期分批启动聚居林盘保护及整治试点建设项目。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开展林盘保护性整治和利用,重灾县(市)要按照农村住房重建与生产生活及居住方式结合、建筑形态和布局与环境相融的要求,先期启动聚居林盘保护及整治试点建设项目。
(二)建立公共财政补助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多元化林盘保护建设投资机制。
1. 建立多方筹集资金的稳定投入机制。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对林盘保护性建设的规划编制、林盘试点保护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的投入纳入公共财政安排,进行资金补助。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林盘保护试点项目建设,市级财政安排城建资金对林盘保护试点中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市)县要将林盘保护和土地整理项目结合,项目区内林盘地中的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进行布局调整,按规划使用,将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林盘保护性建设。
2. 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林盘保护和建设。鼓励民间资金投入聚居林盘保护点中符合规划、有利于发展林盘经济的休闲旅游、乡村酒店等项目建设;支持村民以联建共建方式改造聚居林盘保护点的农房建筑,发展乡村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