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山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
根据国家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吉林省建设厅等九厅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07年起,对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形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暖补贴发放的范围
采暖补贴发放的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一)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按照我市职工收入水平、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采暖补贴发放方法为:
职工月补贴额(元)=〔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75%〕÷12
热价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二)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
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地级150平方米、副地级140平方米、局级(含副局级)110平方米,科级(含副科级)80平方米、科员及一般职工7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地级、局级、科级、科员住房标准。
企业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三)采暖费补贴发放的形式。
采暖费补贴金额,以货币形式按原渠道,逐月随工资一起发给职工个人。
三、采暖费补贴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