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交《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
(三)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监督管理
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登记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补贴办法。
附件:
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户口性质 | | 婚姻状况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配偶姓名 | | 性别 | | 户口性质 | | 婚姻状况 | |
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 女孩□ | 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寄养、继子女) | 男孩□ 女孩□ |
曾经生育子女数(含收养、寄养、继子女) | 子女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备注(若已死亡请注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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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格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有效,否则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村(社区)委员会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乡镇(街道)计生办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区、县(市)人口计生局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社保机构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