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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魅力之城”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魅力之城”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8]85号)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制定沈阳“魅力之城”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沈阳“魅力之城”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元。
  二、非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三、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按所规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50%计收。
  四、高层住宅楼另加收电梯运行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沈价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月每人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五、地上停车场固定车位车辆停放服务费指导标准,每月每个车位100.00元。
  六、地下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个车位100.00元。
  七、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公共水电费服务等。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条件达到承诺的内容标准时,才能按全额收费标准计收。
  九、物业服务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
  十、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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