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南京供电公司拟定的《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
(市经委、质监局、环保局、供电公司 2008年10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十一五”大气环境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快淘汰全市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坚持节约优先、环保优先方针,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作,按照《南京市“十一五”热电联产规划》,不断优化热源点布局,集中供热覆盖区域逐步扩大,热电联产水平位居全省前列。但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仍然大量存在,这些锅炉能耗高、管理水平低、环保设施简陋,易发生安全事故。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既是确保我市顺利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要求,也是促进安全生产,建设绿色南京、和谐南京和节约型城市的需要。各区县、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二、淘汰对象和时限
淘汰对象: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供热半径10公里)供热参数可以满足需要的燃煤(油)小锅炉。
淘汰时限:2009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关停任务(关停小锅炉企业名单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