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关于江苏省淮河流域各地污染物排放强度的通报
淮河流域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要求,根据2007年《江苏统计年鉴》、《江苏省环境统计年报》,现将我省淮河流域各地2007年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情况通报如下:
(一)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扬州市(不含仪征)(12.13吨)、徐州市(12.35吨)、连云港市(14.83吨)、盐城市(16.77吨)、泰州市(不含靖江、泰兴)(16.79吨)、南通(仅指海安、如皋、如东)(19.26吨)、宿迁市(22.57吨)、淮安市(24.36吨)。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南通(仅指海安、如皋、如东)(1.71千克)、泰州市(不含靖江、泰兴)(1.87千克)、盐城市(2.07千克)、连云港市(2.09千克)、徐州市(2.3千克)、淮安市(2.48千克)、扬州市(不含仪征)(2.93千克)、宿迁市(3.83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