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市残联系统调研、信息、宣传考核奖励办法
(淄残联〔2008〕62号 2008年10月16日)
为进一步提高调研、信息、宣传工作水平,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各区县残联,高新区残联,市残联各部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奖励范围
年度工作期间撰写的调研、信息和宣传作品。调研作品是指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调查报告、论文等文章;信息作品是指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调研类、经验类、动态类、问题类党委、政务信息稿件;宣传作品是指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在各级新闻媒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发表的新闻稿件。
三、计分标准
(一)调研文章(包括论文、调查报告、研究课题等)
1、被国家级刊物录用的,每篇30分。
2、被省级刊物录用的,每篇20分。
3、被市级刊物录用的,每篇10分。
4、被市残联《共享阳光》及其他市直部门刊物录用的,每篇5分。
5、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市残联及其他市直部门组织的各类调研文章评比中获奖的,参照前4项计分标准予以计分。
以上调研文章系多人合写的,分数平摊计算;同一文章被上述多个载体录用或获奖的,可累计计分。
(二)党务、政务信息
1、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录用的综合类信息,每篇30分;动态类信息,每篇15分。
2、被中残联,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录用的综合类信息,每篇20分;动态类信息,每篇10分。
3、被省残联,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录用的综合类信息,每篇10分;动态类信息,每篇5分。
4、被市残联《共享阳光》、《工作信息》等录用的综合类信息,每篇5分;动态类信息,每篇2分。
以上信息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批示的,以上述分数的3倍计算,其它批示以上述分数的2倍计算;信息系合编采用或多人合写的,分数平摊计算;同一信息被多个载体录用或获奖的,可累计计分。
(三)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