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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徐委发〔2008〕23号 2008年8月31日)


  促进全民创业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富民优先、扩大社会就业、增加群众收人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徐州”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降低创业门槛

  1.全面拓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人,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2.放宽工商登记限制。除国家规定必须先办理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办照的前置条件,实行“先办照后办证”。降低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允许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等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3.放宽经营场所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六县和贾汪区农村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保持原房产性质的前提下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都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放宽证照办理限制。创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先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后补齐相关手续。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免收一切税费。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并允许冠市名名称。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

  二、培育创业主体

  5.扶持农民大胆创业。允许合法民间组织作为投资主体,吸引农民投资人股。积极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服务“三农”的合作组织,鼓励其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不受注册资金的限制。对进人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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