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抽调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每组10人,其中组长2人,组员8人。组长由省局3名处级干部和3名设区市局领导担任,每个检查组负责检查两个设区市局(萍乡、宜春市局一组;新余、吉安市局一组;鹰潭、抚州市局一组);检查人员分别由政策法规、监察、流转税、所得税、征管、涉外进出口、稽查等部门人员组成。
四、问题处理
(一)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文件、会议纪要、措施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对实施以来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对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内容,由同级国税机关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省局。对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省局。
(三)发现的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检查组应当提出补缴、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意见;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骗税嫌疑的,应当移交当地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发现税收混淆入库级次的,应当提出调整入库级次的意见。
(四)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检查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向省局汇报后,由省局下达《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处理决定书》进行纠正和处理。
(五)其他问题分别按《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执法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执法检察和效能监察是税务机关自我纠错,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被查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现实意义,积极配合省局检查组开展工作,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各种备查资料,对检查组核查的有关问题给予及时回复,确保检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局。
(二)客观公正、深入细致。各检查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检查工作,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反映问题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并形成初步结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上应有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附书面情况说明。检查组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执法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时,将检查情况向被查单位反馈,听取被查单位的申辩意见。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如实、全面地向省局汇报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