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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


  二、从严控制海域和河道采砂

  开采海砂和河砂是改变海域、水域自然属性的行为,必须严格管理。距海岸线12海里以内的海域限制采砂,军事用海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范围、海洋自然保护区、航道、锚地、堤脚外延30米、河道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采区域禁止采砂。

  市政府海洋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海砂开采执法监管相关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非法砂场、无证采砂以及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砂等违法行为。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查处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和造成海洋环境破坏的违法采砂行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的违法采砂行为。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管理局依法配合职能部门查处非法采、运砂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堤岸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区政府区长作为堤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堤岸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加强堤岸安全监管。

  三、加强水产养殖和浅海捕捞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渔民转产转业步伐,努力拓宽渔民就业渠道,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积极引导渔民发展服务、流通、休闲渔业等第三产业,保持环东海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实行防止养殖回潮属地管理责任制。市政府与相关区政府签订防止养殖回潮责任状,区政府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防止养殖回潮工作负责。各相关区要落实海上水产养殖分级管理责任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设立工作机构,继续做好养殖清退的扫尾工作,彻底清除养殖设施。

  加强环东海域清淤与防止养殖回潮工作的衔接。环东海域清淤工程业主单位要按要求完成清淤扫尾工作,做到低潮不露滩,消除养殖回潮的空间隐患。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结合环东海域防止养殖回潮的需要,安排清淤力量对容易造成养殖回潮的滩涂进行清淤。港务集团组建的清淤船队,应积极接受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工作调度指挥、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要依照土地需求的缓急情况,会同相关区和海洋与渔业局合理安排弃泥区。

  禁止定置网捕捞和其他影响海域法定功能的其他捕捞作业,打击非法养殖和捕捞回潮。市、区渔政执法机构要建立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继续严格查处无证捕捞和违规捕捞行为,对小规模的养殖和捕捞设施及时予以拆除,对较大规模养殖捕捞设施,及时报请区级政府组织拆除。继续开展“三无”渔船和“沙滩船厂”的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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