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研究内容调整、中止实施、延长研究期限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上网填写变更申请并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目标管理要求,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结题
第二十四条 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要求进行结题。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以批复验收方式结题;杰青项目以评审方式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编制经费决算。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审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每年第四季度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杰青项目全年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省科技厅统一发出批复验收的通知。对于杰青项目,省科技厅核准报送的材料后,于两周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组织评审的通知并及时组织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上网提交结题材料。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受理省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承担单位及其负责省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本部门和本单位,应自觉维护省基金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得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省基金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本人主持或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