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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省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超出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且未对资助不足部分做出自筹承诺;
  5、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二)初审通过的项目,送省外同行专家进行网络或通讯评审。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经网络或通讯评审筛选出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对于杰青项目,评审委员会要在听取申请者汇报和充分质疑、讨论的基础上投票产生。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按有关程序对面上候选项目、青年创新和杰青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并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科技厅负责组建,人员由省内知名的科技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专业人士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2/3。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成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接到省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上网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并在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五份,报送省科技厅。在一个月内未签定《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应上网填写、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并经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一份由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盖章,每年度11月30日前由主管单位集中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省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每年对本单位的省基金项目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系统或本地区省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第十九条 杰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组织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属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福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福建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资助项目”或“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省基金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二十一条 青年创新项目和杰青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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